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第二十条有效倡导健康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二)适量点餐、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四)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六)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七)其他健康文明生活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