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发表不当言论;(四)不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低级媚俗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