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发表不当言论;

(四)不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低级媚俗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

(五)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