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不乱搭乱建,不在公共走廊、楼梯间、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二)不得侵占、损坏公共绿地;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和装修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电动车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六)与邻里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