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规范使用车灯、喇叭,不抢行,礼让行人,避让应急车辆,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
(三)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五)驾驶电动车应当悬挂号牌,驾驶员、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在规定道路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违规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