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在践行家庭美德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塑造家庭成员诚信品质,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五)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六)其他践行家庭美德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