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践行家庭美德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塑造家庭成员诚信品质,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五)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

(六)其他践行家庭美德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