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