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

(五)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