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应急管理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