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漳泽湖水质、水量、水生态一体化监测预警体系,防治水体污染,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持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漳泽湖水质应当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进行保护与修复,并逐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