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区域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专项服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等;(四)上一年度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