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区域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专项服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