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

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