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七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