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州行政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