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州行政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