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有关法律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