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