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质保护跨区域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汉江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新区、开发区(示范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措施,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