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事业投资、捐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资金统筹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风险防控、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水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