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质目标等完成情况作为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作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