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做好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散养密集区水污染防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