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坏水质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环保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者的名单。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