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