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