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