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尚不严重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