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合浦珠还民间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北海贝雕、合浦角雕等传统美术;

(三)北海粤剧、北海咸水歌、北海耍花楼、合浦公馆木鱼、南康卖鸡调等传统戏剧、音乐、舞蹈和曲艺;

(四)合浦大月饼制作技艺、北海沙蟹汁制作技艺、赤江陶烧制技艺、利家艾灸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五)北海开海习俗、外沙龙母庙会、疍家婚礼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六)李家拳及南蛇过垌、合浦上刀梯过火海等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