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及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取消资格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