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艺术创作、表演和展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

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收藏、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