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施维护、文明出行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开展公益宣传、文明劝导、秩序维护、帮扶救助、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车厢、车站、通道内的广告设置及沿线车站设计风貌与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相结合,彰显时代精神,以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塑造良好城市形象。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