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安全管理、互联互通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