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总体策略研究由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综合体概念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编制,其余站点综合体概念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结构不可分割、工程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