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客家预制菜产业园,吸引预制菜企业、冷链物流仓储企业、预制菜装备生产企业等产业链条企业入驻,提升客家预制菜自动化、工业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打造全球客家预制菜集散地和研发中心。
鼓励和支持客家菜企业研发以盐焗鸡、梅菜扣肉、酿豆腐等客家菜名菜为基础的客家预制菜产品,扶持、培育客家预制菜品牌。客家预制菜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引导客家预制菜企业入驻产业园或者与供销合作社公共性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企业合作,构建加工仓储、场地预冷、冷链运输、冷链配送一体化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