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防控查处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