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的对象:

(一)哈达铺会议旧址毛泽东住室(义和昌药铺)、邮政代办所、红军干部会议旧址(关帝庙)、红二方面军总指挥部、红一方面军司令部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红四方面军三十军军部旧址、哈达铺游击队司令部旧址、哈达铺苏维埃政府旧址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所在的红军街;

(四)哈达铺红军长征纪念场馆及其藏品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