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缴纳而拒不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