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填埋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物制品单位、工业企业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填埋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