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或擅自改变图纸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