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