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民住宅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