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畲医药管理工作,对畲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畲医药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畲医药工作力量,解决畲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畲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

财政、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畲医药管理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畲医药发展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