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畲药材种植养殖纳入富民增收、乡村振兴政策支持范围,合理布局畲药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基地,支持畲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发展,提升畲药材产业化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畲药材加工、仓储、物流和产业园区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销售推广以本县道地畲药材为原料的化妆品、药膳、药食同源的相关产品。
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畲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的推广、培训。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