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