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机动车停放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附属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