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机动车停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供给、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