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适时制定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管理办法,实施道路停车设施电子收费。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将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电子收费设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