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