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