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损毁堤防、控导、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通信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照明设施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