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保持滞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