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