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药品供应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及时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秩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