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等检查,指导其规范开展档案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