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等检查,指导其规范开展档案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